律政司發言人今日(18日)表示,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就獲確認符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安排》)第二條第一款資格的新一輪申請今日展開。
根據律政司與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簽署的《安排》,香港作為仲裁地時,在由合資格並經指定的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有關法院申請保全措施。有興趣成為《安排》下的指定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者,可向律政司提出申請。
所有申請及證明文件均須以書面形式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於2025年1月17日或之前向律政司提交。(圖為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