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8歲男子於去年涉嫌向有積怨的鄰居淋潑硫酸液體,導致對方臉部、胸口、雙腿近兩成皮膚三級灼傷。被告今日(13日)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被判監12年1個月。
法官判刑時斥責被告行為惡毒,令63歲男事主蒙受難以忍受的永久傷害,雖然接納兩人或有長年糾紛,但被告罪行嚴重程度遠超個人私仇,並且被告施襲後冷笑,明顯樂見對方受苦,不認為他對事主存有任何悔意。
法官指出,本案並非被告第一次襲擊事主,他曾在另一宗案中用槌子襲擊事主,當時被判緩刑。而警方從被告家中找到3瓶腐蝕性液體,案發時被告把硫酸倒入闊瓶口的尿壺中,目的是讓命中範圍更大,意圖使對方承受最大痛楚。法官拒絕接納辯方聲稱被告將濃度達73%、用作通渠的硫酸液體倒入尿壺中,是作消毒用途。
法庭以1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扣減至12年,但由於被告違反緩刑令,加監1個月,總刑期為12年1個月。
58歲被告黃健強,在內地出生,1979年來港定居,與前妻育有2名子女。他原本任職餐廳侍應,2013年發生意外,2018年手術失敗後,便需以輪椅代步。他案發時獨居於寶田邨第8座一單位,依賴綜緩維生。
案情指,2020年,58歲被告黃健強用槌子襲擊63歲事主沈志成被捕,同年11月被判監12個月,緩刑1個月,判刑緩後翌日,被告趁事主回家時,向對方背部淋潑硫酸液體。事主經檢驗後,證實全身18%皮膚2至3級燒傷,包括頸部、眼睛、胸口、雙腳等部位,一度需要留醫深切治療部,而被告手部亦被硫酸所傷。警方搜查被告住所時,檢獲3樽硫酸。政府化驗所報告顯示,該3樽硫酸濃度達73%或以上,屬於高濃度,可引致嚴重皮膚燒傷及永久視力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