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女1男涉於2019年12月1日晚參與非法遊行,在紅磡一帶被捕,均否認一項暴動罪。經審訊後,男被告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13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年半。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暴動為嚴重罪行,被告雖看來不似有預謀行事,但兩間店舖遭受「示威者」嚴重破壞,路面有大量磚塊堵塞交通,影響道路使用者,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姚官認為案情嚴重,量刑起點在4年以上,但考慮到被告並非領導主謀角色,事件中幸無造成嚴重傷亡,又承認不少案情為法庭節省時間,將刑期定為3年半。
26歲被告鍾梓軒,銀行男文員,被指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一帶附近,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同案的23歲被告何靖莎(美容市場策劃)及25歲被告陳詩玲(兼職社工)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陳詩玲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支雷射筆亦被裁定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