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今日(12日)發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報告書,对於境外投票建議,選管會指理解疫情對身處境外的選民行使投票權的問題,若要實行境外投票,必須確保有合適的監察機制,確保選舉的公信力不會因而受損,又指在法律方面,就現行選舉法例如何在境外實施及執行,政府必須審慎研究,以處理境外出現違規事情的執法問題。
選管會在報告中回應多個社會關於議題,包括境外投票、電子點票、投票日的排隊安排、「初選」等。
建議加快電子選民登記冊相關開發及籌備工作
選管會指,截至政府宣布押後立法會換屆選舉至2021年9月5日舉行時,選管會及選舉事務處已就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作出了各項籌備工作,包括積極物色投票站及招募工作人員、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在投票站實施各項個人衞生措施、展開選民登記運動、發表選舉活動指引,以及展開前期宣傳工作等。
選管會建議選舉事務處要加快進行電子選民登記冊相關開發及籌備工作,以便提前於明年9月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使用。因選舉涉及400多萬名選民的個人資料,電子選民登記冊必須在修改法例、公開招標、資訊科技及負荷能力各方面均準備就緒,並且在新系統已通過資訊保安風險評估及檢討、私隱影響評估、以及由獨立認可的電腦審計及測試服務代理商進行的測試和認證之後,方可引入使用。
選管會認為,香港選舉應否使用電子投票是一項影響深遠的議題,社會上應有廣泛及深入的討論,以決定是否改變現時廣為大眾接受及信賴的實體投票模式。
通常居住定義:一個人可同時通常住兩地方
選管會在報告中回應多個社會關於議題,包括境外投票、電子點票、投票日的排隊安排、初選等。在境外投票部分,選管會表示,由於選管會並無任何境外投票運作的經驗,若政府決定實行境外投票,必須依賴熟識境外情況及運作的政府部門協助統籌及支援,以落實境外投票及點票的具體安排。
選管會在報告中亦就「通常在香港居住」定義作闡述,報告指,現行選舉法例並沒有列明「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定義,指一個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需考慮多個元素及個別個案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的法庭判例而作出判斷,不能一概而論,亦不能僅因某人在外地另有居所而斷定其不是「通常在香港居住」。
選管會續指,如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往一直在香港長期居住,因個人理由需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另設居所,但期間仍不時回港生活(例如處理事務、社交或家庭團聚),可被視為仍與香港保持某程度上的合理聯繫,但該人必須同時能夠提供一個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的住址作選民登記之用,強調並非只是通訊地址,而是在香港慣常入住的居所地址。
選管會強調,如香港永久性居民已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定居,期間並沒有與香港保持聯繫,亦不打算再在香港居住,或該人在港已經沒有唯一或主要居所,該人已不再符合法例規定的登記資格。
境外投票須確保有合適監察機制
至於境外投票措施,選管會認為涉及重大的選舉政策考慮,政府應就政策層面及相關法律運作作出研究,客觀地考慮新冠肺炎疫情對選舉的整體影響、在香港境外設置投票站的可行性及有關地方的合資格選民人數,制訂所需的法例修訂建議,讓社會有充分討論,再交由立法會決議。而若要實行境外投票,必須確保有合適監察機制,確保選舉公信力不會因而受損。在法律方面,就現行選舉法例如何在境外實施及執行,政府必須審慎研究,以處理境外出現違規事情的執法問題。如政府決定實行境外投票,由於選管會並無任何境外投票運作的經驗,必須依賴熟識境外情況及運作的政府部門協助統籌及支援,以落實境外投票及點票的具體安排。
促政府認真考慮研究管制「初選」
民主派早前舉行「初選」,引發軒然大波,選管會指,立法會換屆選舉是一個由選管會根據現行選舉法例安排及監督的選舉,本港選舉制度並無任何所謂「初選」的機制,又指社會上有意見認為涉及大量選民及參選人的「初選」可能會誤導部分選民,以為是公共選舉的一部分,因而產生混亂及影響選舉結果,故基於公眾人士對「初選」的關注,選管會認為政府應認真地研究有關議題,從而考慮是否有需要管制有關活動。
選管會重申,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37條,所有候選人在選舉後,必須向有關當局就其在選舉開支及收取的選舉捐贈提交選舉申報書。因此,如符合上述條例第2條的候選人定義,不論最終有沒有報名參選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有關人士在選舉中涉及的一切開支,必須予以申報。(记者 唐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