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前賓館營運者,為解決租賃問題向業主的代理人提供總值逾3萬現金、免費旅遊套票及發還款項。被告今日(1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半年。
施政樂,54歲,早前被裁定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裁判官葉啓亮判刑時指,貪污屬嚴重罪行,不為社會容忍,須判予即時監禁。
案情透露,被告於2013年4月承租油麻地一個單位以經營賓館,租約為期5年半。該單位的業主為一對夫婦,該妻子的弟弟受委託處理單位的租賃事宜,並須於出租單位前請示其姐。
因被告沒有準時繳交租金,偶爾又會經不同銀行戶口分數筆款項繳付租金,業主其後決定不與被告續租。
被告於2016年初與一名潛在買家商討轉讓賓館,並同意由被告繼續擔任賓館經理。被告自始嘗試終止租約,以便新營運者能與業主簽訂新協議。
經商議後,業主同意可與潛在買家簽訂租約,惟被告不可再參與賓館業務。
被告於2016年12月13日要求該弟弟幫助游說其姐無條件地接受新租賃協議,並表示會向他提供價值數千元的免費旅遊套票及發還款項。
案情透露,被告於2017年數度向該弟弟提供上述免費旅遊套票及發還款項,但對方拒絕接受。
被告於2017年6月9日再以相同目的向該弟弟提供現金3萬元作為「茶錢」,同樣遭對方拒絕。